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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环球快资讯

2023-05-06 11:57:33 来源:问法网


(资料图)

诉讼案件的开庭审判时,如果有与案件有关的审判人员或是其他人员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呢?下面找法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不服的要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二、申请回避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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