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草案二审新变化
一、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此前的一审稿采用了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从24条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基本平息了此前的争议和热点,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建议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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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写入了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收养人条件增“无违法犯罪记录”规定
一审稿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一审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收养人的条件”条款中增加了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三、单方收养设定“年龄差”
一审稿对单方收养作出了规定,并设定了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年龄差”。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如果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此,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也应当设定“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收养年龄差”。
据此,二审稿明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款(即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提起“亲子关系诉讼”须有正当理由
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有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便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的部门和专家学者还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提高了“亲子关系诉讼”的“门槛”,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五、“隔代探望权”增限定条件
一审稿“隔代探望权”条款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据此,二审稿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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