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商家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来诱导消费者消费,但是在消费者付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这一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商家三倍赔偿,哪些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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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2.名为降价实则加价,消费者有权索要惩罚性赔偿
3.所购食品未标注注意事项,受到损害也可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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