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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安网6月1日讯(通讯员 张翼德)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楠竹山法庭充分运用“诉前鉴定+质证+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对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司法举措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
据了解,2022年8月20日,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姜畲镇某路段时,因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违停在非机动车道,周某驾驶摩托车向左避让违停的小型轿车时,两车不慎发生碰撞,致使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失控又与向同在左侧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盛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经住院治疗并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周某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各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向雨湖区法院起诉吴某、盛某及吴某、盛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
案件处理
案件受理后,楠竹山法庭针对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特点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质证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周某的住院时间、医疗费用等证据均无异议,但对周某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在法庭的组织下,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湘潭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湘潭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某所受损失目前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并对周某的赔偿金额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吴某、盛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某80254元。
至此,周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但吴某、盛某向承办法官提出其自身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损,在4S店维修支付了2000余元修理费,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按照正常流程,吴某、盛某可以作为原告对其受损的合法权益另行起诉。承办法官考虑到吴某、盛某损失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且各方当事人均在场,如果组织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极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于是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吴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盛某车辆损失2000元,盛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吴某车辆损失2000元,吴某、盛某认为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均自愿放弃周某的赔偿,各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签订和解协议。至此,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有争议和赔偿全部得以解决。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均表示满意,称赞雨湖区法院是为群众办实事的好法院,承办法官是为群众办实事的好法官。
雨湖区人民法院不断巩固深化“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成果,牢固树立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依法妥善办理好每一起案件,积极推动诉源治理工作,把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就地化解、实质化解,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等实际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