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可以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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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可知,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大致如下: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上述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快车提醒您,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被监护人侵权中,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监护人责任的终止主要是指以下情况: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