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资料图)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