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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突然去世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这样判决!

2023-08-10 18:24:49 来源:第十四师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快节奏的生活让风险无处不在,为了有效应对风险的发生,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无疑成为企业(公司)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选择。

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即便买了保险麻烦事却也不少。让我们一起来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法官如何理清保险纠纷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


(资料图)

增强保险意识

积极购买“雇主险”

新疆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承包开垦了一块土地,招聘了一批人员,为防止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保障雇员在遭受意外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农业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介绍下,给招聘的5名雇员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同时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张条款-Ⅱ及上下班途中条款。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2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280000元,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1280000元。

农业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缴纳保险费12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14日0时起至2023年4月13日24时止,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突发意外身亡

保险合同起纷争

2022年7月8日凌晨,农业公司的雇员马某在去地里浇水途中突发晕厥,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7月8日9时45分去世。

事情发生后,农业公司第一时间向某保险公司报案,考虑到马某系工作中突发不适,理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农业公司出具了马某系工伤的证明,并主动联系了马某的家属,与马某家属就死亡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赔偿了30万元。

因农业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遂将准备好的全部资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双方就理赔事项进行了初步磋商。

磋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却以马某的死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拒绝了农业公司的理赔请求。

农业公司对拒赔理由不服,认为当初购买保险的时候,就是为了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现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实在是没有任何理由,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和田垦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承担保险金20万元。

理清案件事实

依法作出判决

庭审中,原告农业公司和被告某保险公司对马某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畴争论不休。

农业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得很明确,同时对马某的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故马某死亡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赔付20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马某是凌晨一点出门晕倒在家门口,其死亡是自己疾病导致的,并非意外事件,不属于附加上下班途中条款(2020版)保险责任范围内,也不属于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Ⅱ(2020版)保险责任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未给马某等5人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农业公司认可马某的死亡系工伤,并与马某的家属达成30万元赔偿协议且积极给付完毕。

涉案保险系雇主责任保险,其保障的是雇主不受损失,分散的是雇主可能因需要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损失风险。原告农业公司已经明确对雇员赔付的义务,并因此赔付义务造成了切实的损失。

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作为赔付的前置条件,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赔付20万元。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已生效。某保险公司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农业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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