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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非法用工造成伤害赔偿的劳动争议处理是一类比较复杂的案件,一方面,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矛盾,这使得受伤员工在维权的道路上步履维艰。
观点一,非法用工主体不能构成合法的用人单位,其与所雇人员之间不能构成有效的劳动关系,非法的用工关系应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进行调整,无法构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不予受理。
观点二,非法用工关系本质上仍然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虽然非法用工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有瑕疵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应当由劳动法调整而不是由民法调整,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二,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在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经构成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就不合格主体的劳动关系适用民法与劳动法比较,适用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以上为“非法用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非法用工劳动仲裁可以吗”的相关信息,如果用人单位本身并不具有用工资格,而且又存在用工事实,加之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行。此时,用人单位应该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出现工伤的时候,应该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