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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4月出生的被告人朱某某于2021年期间,先后在万年县、婺源县等九地流窜,通过拉车门、爬店门缝、溜宾馆门等方式,盗取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790余元。
2022年7月1日2时许,朱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万年县某巷子内盗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创新”牌摩托车。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04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多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部分犯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等量刑情节,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寄语少年犯
17岁是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年华,本应静坐学堂、奋笔疾书、汲取知识、憧憬未来,却选择伸出犯罪之手,步入高墙。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正的,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今日的判决只是对你错误过往的否定,并未否定你的人生和未来。只要你能从这次刑罚中汲取足够教训,痛改前非认真接受改造,未来依然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中。